离婚协议中,不少父母都希望把房屋转到孩子名字,不少离婚协议会出现“房屋归子女”的条款。离婚协议中写“房屋归子女”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会发生什么效力呢?
共同财产所有人协商一致,有权将共同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赠与给第三方。在离婚协议中男女双方自愿将房产归子女所有,这是法律允许的约定。然而约定房产归子女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约定,其法律效力应为赠与。
(一)双方方反悔
签订离婚协议后,协议双方都对房产归子女条款反悔,可以进行变更。《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但未将子女的产权记载于登记簿,这个约定只是产生合同效力,未产生物权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一方反悔
离婚协议一方反悔要求将约定给子女的房产重新约定,另一方不同意,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除法定情形,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单方进行变更。因此单方反悔,不得变更离婚协议房产归子女的约定。
离婚协议写房产归子女,如何保障子女的权益?离婚协议房产归子女,可以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后,除有可撤销原房屋登记的情形,房屋登记部门不因双方的约定而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