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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条款并未违反公平原则,委托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作者:杨志峥  更新时间 : 2019-03-15  浏览量:104


【引言】

由于自己并不具备理财方面的知识,于是肖女士委托路某理财。出于信任,将自己的资金交于路某,并且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好保底条款。因股市低迷,账户发生亏损,法院最终认定保底条款有效,肖女士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案情简介】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肖女士

被告:路某

2012年,肖女士与路某签订投资管理协议书,由路某操作某股票账户。合同约定了保底条款,即若有亏损由路某补齐;若获利按照5:5的比例分成。2013年,账户发生大额损失,遂肖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路某将账户交回,并补齐亏损。

【审判结果】

经法院判决结案,被告路某将股票账户归还给肖女士,并补齐肖女士的亏损。

【杨志峥律师说】

本案中涉及委托理财协议的效力问题,以及此类协议中所约定的保底条款是否应当是否有效。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协议首先是当事人彼此之间根据自己真实意思订立的,按照事先的约定设立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协议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并不对此类合同持否定态度。虽然每个民间委托理财纠纷的事实都不完全一直,但是法院在认定此类合同的效力时,一般都会参考《合同法》或者《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属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而约定的,除约定过高的金额,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委托理财合同的受托人相对于委托人具有更加专业的理财知识,而委托人由于没有经验而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委托人是基于信任才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因此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并不会违反公平原则。

投资股市能够获得高额的利润,同时因为存在高风险,也有可能导致亏损。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在投资理财中均应当考虑到风险问题,并且在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时要充分了解合同中规定的相关条款,避免发生纠纷时束手无策。

【本案结语】

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由于约定造成亏损时受托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因此是一种有效的督促受托人工作的方式,也能够避免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监督其诚信交易。若在签订委托理财合同之后发生类似本案的纠纷时,可以咨询诵盈律师。

以上内容由杨志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志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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