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凯律师亲办案例
销售假药罪辩护词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4
浏览量:653

                  销售假药罪辩护词           

---杜凯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律师事务所接受田某某的委托,指派杜凯律师作为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经查阅全案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对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唐某犯有销售假药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法院适用量刑方面应当考虑以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唐某主观恶性不深,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属于从犯,被告人唐某是因为家庭困难,出于赚取中间利润目的,很被动的成了犯罪的帮凶,正如被告人唐某在第一次讯问笔录第5页第14行所说:“第一次刘某通过物流给我将药品发过来的时候,我问刘延芳了,刘延芳说她们给我的药品是从医院拿出来的,当时我上网查药品的盒子和药品监管码和真的是一模一样,我就让她们继续给我供货”,这一点可以和刘某和刘延芳的讯问笔录相印证。……。

二 、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案件证据中未认定假药成分及对人体危害性的客观事实,请对其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本案由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奥氮平(欧兰宁)为假药,但是未对药品含量及是否能对人体造成伤害进行鉴定,也没有证据表明涉案药品对病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请法庭考虑无危害后果这一从轻情形。……。

三 、涉案的药品,不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也不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六种情形。从唐某参与销售假药情节来讲,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程度。……。

四 、被告人唐某系初犯,偶犯,不存在犯罪前科,请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五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涉嫌犯罪的数额不大,对于犯罪数额因为本案是通过微信转账结算的,应当依据微信绑定的银行转账记录核定涉嫌犯罪的数额,同时被告人唐某获利数额只有几千元,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

六 、被告人唐某在被捕时不反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对其从轻处罚。

七 、被告人唐某也表示愿意积极退还获利,并且认罪认罚,也请办案机关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 、请法庭考虑以上情节并考虑被告人唐某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他的抚养,有年老患病的母亲需要其照顾。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缓刑。这样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法律上的人文关怀。

                            辩 护 人:


                             年   月   日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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