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娟律师亲办案例
肚子里的娃三个月了,他爹有权不要吗?
来源:罗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4
浏览量:205

肚子里的娃三个月了,他爹有权不要吗?

我很喜欢小孩子,但她怀孕后不告诉我就偷偷把孩子流掉了,说是想让我们先奋斗几年,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条件后再生,可是几年后的那个宝宝不是这一个宝宝啊!她这么自私,我要告她侵害我生育权,和她离婚!

结婚多年,我终于怀孕了,但是老公却说他在外面已经有孩子了,要和我离婚!并说就算我生下来他也要离婚,还不会管孩子。我不想离婚,并且想生下这来之不易的孩子,我应该怎么办?

我和男朋友刚大学毕业,却不小心怀孕了,双方父母都要我们结婚把孩子生下来。但我有自己的爱好,也想要有自己的事业,我不想这么早就被婚姻和孩子束缚住!

……

人类有繁衍后代的义务,但是随着养育后代的成本增加,加之与人类个体的价值追求容易产生矛盾,使得生育这一件事变的不再简单,很多类似上文中的社会矛盾也被激发。生育权对于现代人来讲,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

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据权利生育或不生育并因此受到侵害、阻碍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可见,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生育权的主体包括有婚姻关系的自然人,也包括无婚姻关系的自然人,包括有生育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无生育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男子也包括女子。

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但依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女性在生育过程更应享有决定权。《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并非表明法律剥夺了男人的生育权,而是因为女性在怀孕、生产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承担比男性更多的风险和艰难困苦,所以更多地赋予女性生育自由,体现了对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

在了解了生育权的基本知识后,我们来分析一下文首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矛盾中,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丈夫作为生育权的利害关系人想要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妻子自行到医院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属于对其生育权的自行处置,也无不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妻子自行终止妊娠并非法官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且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原本双方无甚感情矛盾,只是因为缺乏沟通,如果因此离婚,确实是可惜的。

第二种情况下的妻子,她本身就怀孕不易,是很想生下这个孩子的。但是如果他们夫妻俩不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后期家庭不睦还是家庭破裂,都可能带给孩子影响。从保护女性和儿童权利出发,婚姻法中有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如再无其他情形,男方都不得提出离婚,他们的婚姻可以暂时维持。并且就算双方后期解除了婚姻关系,男方如不直接抚养孩子,也负有承担抚养费的义务。因此,在男人已经靠不住的情况下,是否独自承担起养育孩子的重担,需要该妻子自行衡量,慎重选择。

第三种情况,刚毕业的女大学生,辛辛苦苦读书数十载,结果还没有进入社会,便又要回归家庭。多年来,女性需独立的思想教育已深入她的内心,她也想在职场上有所作为,但又舍不得与恋人的爱情结晶,双方父母也想要抱孙子。关于这个矛盾,知乎上有一个高赞回答,我认为其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案。该回答中提到,怀孕的女性态度强硬,与丈夫、父母约定好,孩子可以生,但是不能将孩子的所有事都扔给她,孩子出生前便明确分工每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丈夫和公婆还想着,孩子出生后她会自行承担起所有的责任,便爽快的答应了她所有要求。但没想到,她在孩子出生后,严格执行当初的约定,丈夫和公婆一旦不执行,她便拿出当初的协议。几次过后,各自都适应了,一家人都带孩子,该妻子很快回归职场。

现代女性,在家相夫教子会被说不独立;满心在职场打拼,又会被批评不顾家。都期望女性能做到家庭与工作平衡,却不对男性有同样的要求。传统中,人们又习惯性的把养育孩子的责任全部抛给母亲,男方只生不养,不知道这种看似平衡的状态是否真的平衡。关于生育孩子的事,大家有什么想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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