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与蒋某(女)结婚八年,因性格不和常常发生口角纠纷,并多次闹到派出所。2014年,男方发现女方有婚外情迹象,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男方决意离婚,但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故找到本所。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深入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到派出所调取了相关材料。代理人发现:男方现有房屋一套(其父亲为按份共有人,男方仅享有10%的产权),价值一百二十万元左右。该房屋为婚前购买,婚后有部分共同还贷。车辆一台,购入价11.8万元。女方目前在经营一家店面,收入一直由个人所有,且未用作家庭开支,男方不知女方具体收入情况。证据材料收集完毕,代理人以男方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向法院申请调取女方店面收入银行账户明细。
本案第一次开庭,对方代理人提出一下辩论意见:1、女方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认为男方存在家庭暴力,要求赔偿损失5000元。3、要求小孩抚养权,并且自愿免除男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4、认为房屋虽为男方婚前购买,但婚后有共同还贷,且该财产经过8年共同生活应当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且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法院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再次开庭审理。二次庭审中法院出示了向银行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对银行账户中的大额存款去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本案经过两次开庭,一次补充质证,双方律师对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相关的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并经过多次激烈的法庭辩论,代理人成功使得法庭认定:女方自2010经营店面以来,持有夫妻共同财产合计24万余元,且存在转移财产的嫌疑。最终,法院判决男女双方离婚,房屋车辆均归属男方,男方另分得夫妻共同财产近十万元,女方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男方支付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