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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有证医师顶包
来源:朱飞医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2
浏览量:621

     以前读书时,常听老师讲“每一个失败的病例就是一本优秀的教科书”,后来教学时也常讲这句话。虽然,医疗损害可怕,但更可怕的是处理“医疗损害”的态度。希望广大医护工作人员能从以下病例中汲取经验教训。


一、就诊经过:

患者因停经4周于2015年8月10日到某医院作B超检查显示宫内早孕,孕囊1.3cm×1.1cm,并于同日在该医院行人流术。术后回家修养,未来月经,于2015年10月15日晚洗澡时发现肚子长大,于药房买早孕试纸测试怀孕;16日再次到该医院复查,B超检查后被告知第一次人流术没有成功,16日-21日予药物引产不成功,22日手术引产。术后一直未来月经,但在月经周期时腹部剧烈疼痛,多次到该医院就诊,2016年3月11日B超检查显示子宫回声欠均匀,2016年5月19日B超显示子宫回声欠均匀、宫腔下段积液、宫颈纳氏囊肿,2016年6月29日再次到被告医院就诊,B超显示子宫回声欠均匀、宫腔下段积液、宫颈纳氏囊肿,医生一直说是正常情况。该医院医生甲说,你去妇幼保健院检查哈,看是不是宫颈粘连。于是,患者于2016年7月1日到贵阳市妇幼保健院检查显示宫颈管粘连闭锁。虽然经治疗后月经来潮,但是仍然不孕,经多次到贵医、省医就诊,被告知因为引产时子宫损伤太严重,子宫内膜太薄(B超提示子宫内膜4mm),不可能再怀孕。

后来,新闻媒体的监督、庭审调查,证明第一次手术是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规培医生甲独立作的手术,后来喊医生乙顶包。


二、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甲能否单独实施诊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不管你是是规培医生、转岗医生还是实习医生,只要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就不能单独实施诊疗行为,否则构成非法行医,严重时构成非法行医罪。


三、医方故意隐瞒病情导致更严重的损害。

      手术记录明确载明没有看见胚囊,说明手术医师并没有看到孕囊。当时手术医生应当立即请上级医生查看,或者立即B超复查。若立即处理,可能不会造成过大的损害。若不处理,必然导致严重的后果:(1)子宫受到手术的刺激,随时可能流产、大出血而危及生命、(2)胎儿继续生长,再次手术引产(如本案),损伤子宫导致患者终生不孕、(3)、胎儿继续生长、也不再次手术引产,因为手术时使用麻药,胎儿可能畸形、(4)、正常的胎儿,而这种可能性非常小。



      2015年10月16日第二次复查时,应该是妊娠3个月左右,胎儿已经发育成熟,医生应当结合B超检查结果认真分析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如实向患者提出建议,若胎儿发育不好就建议引产;若胎儿发育正常,是否引产由患者自行决定。然而,医生并没有给患者交代B超检查情况,到现在法院诉讼,医院也没有提供此次的B超检查结果。而且,医院在这一次引产时没有签任何手术协议书,病历中也没有风险告知的记载。

      2015年10月22日-2016年7月1日,患者月经周期时剧烈腹痛但没有月经,多次在被告医院复诊B超检查均提示宫颈积液、纳氏囊肿,结合引产清宫的病史,应当考虑宫颈粘连,及时行宫腔镜检查,但没有。


四、“非法行医”、“顶包”将永远载入中国裁判文书网。

     虽然第一次手术失败,但医患关系并没有恶化。得知医生“顶包”的事情后,患者也没有过激行为,只是希望医院能面对事实、告知事实。非常遗憾,领导还在医护人员交班的早会上要求隐瞒事实。

      此行为有损整个医疗行业形象,患方希望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同时减小社会影响。患者根据《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申请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医院拒绝调解。诉讼时,法官问是否同意调解,患方明确表示同意,但医方仍然拒绝。非常遗憾,此有损医生形象的事情将永久载入裁判文书网。

     本病例,完全是医院为了逃避责任,没有如实告诉患者病情、没有及时处理,导致患者的损害。纠纷发生后,医院也不积极面对导致矛盾的升级。

         医患关系的和谐不但需要患方相信医护人员与法律,同时需要医方遵守职业道德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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