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厦门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计算表
饶金祥律师
赔偿项目 |
计算公式 |
理赔依据 |
丧葬费 |
元/年÷2=315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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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死亡赔偿金 |
城镇标准: 1、小于六十周岁: 元/年×20年=720280元 2、61周岁至75周岁: 元/年×[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 元/年×5年=180070元 |
按照当地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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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标准: 1、小于六十周岁: 元/年×20年=299980元 2、61周岁至75周岁: 元/年×[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 元/年×5年=749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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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金 |
造成特别严重的伤残、死亡等后果的,一般在50000-100000之间酌定。 |
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酌定。个别案情较为特殊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城镇标准: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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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农村标准: ×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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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 |
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
包括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需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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