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撤销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是通过撤销行为而使生效的合同归与无效。
1、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即合同的撤消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2、一般来说,合同撤消原因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合同撤销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
二、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1、合同的解除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2、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由当事人约定或协商同意。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合意解除。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单方解除,如甲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就是单方解除的一种情况。
3、合同解除的原因都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三、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的行使,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和七十五条规定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如当事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然,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的,也会产生即时消灭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