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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车抵给债权人后债务人不按时还款,债权人能否擅自出售车辆?
来源:农海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9
浏览量:2568

经常遇到的问题:我急需资金周转,当初把自己的车抵给了车行,车行通过第三方借给我一笔现金。后来他们的利息太高,我还不上钱,他们就把我的车子卖了。或者我虽然还上了钱,但他们还是没有把车子还回来。这怎么办?债权人有权利擅自出售质押的车辆吗?

把车“抵”给车行,如果车辆不需要交给债权人,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我们一般称之为“抵押”,行话也叫“活押”。如果车辆需要交给债权人,我们一般称之为“质押”,也叫“死押”。车辆质押一般不需要登记,对债务人来说风险极大。今天就来讲一讲车辆质押的问题。

一、您所签订的“质押合同”可能不止是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都是债权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或者固定的合同版本。在实践中,质押“合同”除了约定质押的书面文件外,还会要求借款人同时签订空白的车辆买卖合同或者授权委托书,这些文件能让债权人在债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车辆(无论债务人能否还钱)。并且债务人还无法得知真实的出售价款是多少(考虑到实际售价可能比合同约定价更高的情况),更无从得知车辆出售后自己所欠的债务是否已经还清。总而言之一句话:债务人同时签订了质押合同、空白的车辆买卖合同或者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这车可能就很难要回来了,但债务很可能还是要还。

所以,债务人在签订质押合同前,一定要了解清楚自己签订的是什么文件,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二、在法律上,债权人/质押权人能否擅自出售质押的车辆?

答案当然是:不可以!在这里,我们介绍一个物权法和担保法上的概念:流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这个规定中提到的“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流质条款。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双方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注意这个时间)做出流质条款的约定是不可以的,无效的。而在车辆质押的情况下,债权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就要求债务人同意: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本金或者利息时,质押的车辆归债权人所有——这当然也是无效的!

但在实践中,这个质押合同的条款不会写得如此死板,它会改头换面地出现。比如把“……质押的车辆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改成“……债权人有权出售/处置车辆”,或者干脆就像上面介绍过的情况一样,让债务人直接签订空白的车辆买卖合同或者授权委托书。这些约定和做法是否有效呢?

笔者认为:从立法目的来看,流质条款无效的规定是为了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保护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而设立的。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双方无论是约定“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还是约定“质押财产归债权人处置”“质押财产由债权人出售抵债”,或是以债务人提前签订空白的车辆买卖合同/授权委托书的形式,都是违反这一立法目的的。因此,这些约定和做法,其实质就是变相的“流质条款”,当然都该归于无效。

所以,如果在车辆质押中出现了上述情形,一般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该流质条款或者变相的流质/“流质做法”无效。

三、既然流质条款无效,提前签订的空白的车辆买卖合同/授权委托书也就没有用了,为何车辆还是被债权人擅自出售?

上面提到过,这些书面文件是在双方签订“质押合同”时就签署的,理所当然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进行的约定,当归于无效。但是问题在于:债权人之所以要求债务人签订这些空白的车辆买卖合同/授权委托书,就是为了能在出售车辆时填写其间的空白,使之成为完整的、用于出售车辆的法律文件。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再次看到自己当初签署的这些文件时,他们已经不是空白的合同或者空白的授权委托书了。

所以,债务人要行使权利、请求法院确认流质条款无效、要求债权人还车,将不得不面对以下问题:

1、如何证明这些文件是在签订质押合同时或者“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签订的?

2、如何证明车辆买卖合同/授权委托书上关于售车的内容(包括售车的意愿、价格等)不是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我们说,打官司主要看证据。你说你当时签订的合同是空白合同,证据呢?想要证明一份既有的、已经签署的法律文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很困难的。而现有的鉴定技术,极有可能无法鉴定出文件的签署时间。这时债务人将因缺乏证据而面临败诉的风险。所以,您作为债务人,一旦签署了上述文件,应当为自己保存好证据。比如签字并按手印后最好拍下清晰的照片,以供日后核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这照片还可以发送给债权人(或其联系人)的微信,主张自己的权利,为将来打官司做好准备。

四、双方没有约定流质条款,但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擅自出售质押车辆?

当然也不可以!

《担保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从上述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那么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注意这个时间)时,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出质人协商质押车辆如何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与债务人协商质押车辆折价变卖,或者在上述期限届满后不经过债务人同意就折价变卖质押车辆,都是不可行的。如果出现债权人擅自出售质押车辆的情形,债务人宜聘请律师启动法律程序,或要求债权人返还车辆,或要求其赔偿损失。

五、除了上述提到的问题外,车辆质押还会给债务人/车主带来哪些法律风险?

其他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车主无法控制车辆,甚至车辆很难再找回来,或者即使找回来,也状态堪忧、伤痕累累了。

2、车辆很可能会被债权人/质押权人再次质押给他人,形成三角债或者多角债关系。

3、车辆之上很可能有违章或者负担了其他侵权之债,而车辆实际使用人是谁,车主却不清楚。

延伸阅读:债权人除了不可擅自出售质押车辆外,还不可擅自使用、出租质押车辆等。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质权人无权在质押期间处分质押物,质押期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以所得款项弥补损失。

可见,债权人擅自使用、出租质押车辆,也是受限的,除非经过债务人/车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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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农海燕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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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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