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和利律师亲办案例
继承人偿还遗产债务限额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来源:徐和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7
浏览量:1476

(基本案情)

A与B在借款协议中约定,A借款50万元给B用于公司经营,期限为3个月,利息按日万分之二计算。A向B甲支付了50万元。不久后,B意外身亡。A诉至法院,要求B继承人C偿还50万元及利息。C做出放弃对B遗产的继承权的决定。

(本案存在三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债权人A在债务人B死亡后将其唯一继承人C诉至法院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但庭审中被告C已明确表示放弃对B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借款协议相对方系B,B因死亡而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已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继承人C亦放弃对B遗产的继承,故本案因无适格被告而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判决C在继承B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A债权。

(赞同第三种意见)


一、本案原告A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支持本案不符合裁定终结诉讼、驳回起诉的情形

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而B遗留其他财产;

2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3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亦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本案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在当事人死亡情况下,其法定继承人C应作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被继承人B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故本案原告A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支持。


二、遗产范围和继承法律规定

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C仅在继承B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A债权。C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C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B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以上内容由徐和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和利律师咨询。
徐和利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4091好评数41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华润大厦A座36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和利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74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华润大厦A座3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