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情形
名称 |
内容 |
原告 |
被告 |
备注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第22条) |
股东 |
公司 |
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法》第22条)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 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 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 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 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 |
股东 |
公司 |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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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
公司 |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法》第33条) |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法》第74条) |
股东 |
公司 |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4条)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2条》) |
股东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216条) |
公司解散纠纷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2条) |
股东 |
公司 |
为帮助查明事实(如公司僵局),注意第三人运用问题。(《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 |
股权转让纠纷 |
《公司法》第71、72、73、137、138、139、140、141、142条 |
转让人、受让人 |
受让人、转让人 |
此类纠纷运用《合同法》较多 |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公司法解释四》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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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
公司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1条) |
股东(或隐名) |
公司或其他当事人 |
这个21条很难用(扯淡),因为22条的规定也是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而22条说的是“当事人”,范围比公司大。 |
(二)公司提起诉讼、派生诉讼
名称 |
内容 |
原告 |
被告 |
备注 |
股东出资纠纷 |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
公司或其他股东 |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
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此时注意原告的变化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49条) |
公司 |
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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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股东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未产生诉讼的。(《公司法》第151条) |
股东 |
董监高或他人 |
注意“用尽内部救济”的前置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