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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来源:倪倩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1
浏览量:363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释义:

1)何为重婚

 1997年《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确,重婚罪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在民法领域和刑事领域中,是有区别的。换句话来说,刑事领域中,是认可事实婚姻的。婚姻法不保护的事实婚姻状态不影响刑法中对该行为的定性,事实婚姻虽然不受婚姻法合法保护,但是不能成为刑法对其否定性评价的障碍。

(2)何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仅是同居,不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这叫非法同居;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还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这叫事实婚姻,属于重婚。婚姻法规定的“重婚”,包含了“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情形。

3)何为实施家庭暴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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