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上航律师亲办案例
因自身过错拖延诉讼时,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标准?东莞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赵上航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1
浏览量:199

【相关案件案情】

2010年10月22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原告不负任何责任。2011年10月,原告被评为伤残九级。2012年2月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后因无正当原因不出庭法院于2012年4月做撤诉处理。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原告多次进行定期复查。2013年8月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其残疾赔偿金应适用什么时候的标准呢?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适用2012年4月作出按撤诉处理当时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

【案件关注焦点】

第二次诉讼时的残疾赔偿金标准虽有所提高,但原告不能因自己的过错拖延诉讼而得到更多的赔偿,否则会引发较大的道德风险。


以上内容由赵上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上航律师咨询。
赵上航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41好评数5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西路鸿福大夏七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上航
  • 执业律所: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87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东莞
  • 地  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西路鸿福大夏七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