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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无效案
来源:杨大伟主任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8
浏览量:170
【案件简介】
 
  栗某单身,由于年龄大、生活不能自理,于是找了一名保姆司某。司某勤劳质朴,得到了栗某的信任。2003年10月17日,栗某叫来司某说道:“我年事已高,记性不好,现在在我这里有两个房产证,现在就麻烦你帮我保管”。司某欣然答应。2004年4月17日,司某的儿子住院,需要3万元的医药费。司某几天未能入眠,自己这几年省吃俭用当保姆存下的钱也就几千元。情急之下,司某想起代栗某保管的房产证,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司某决定背着栗某把栗某留给儿子的房子卖了,等以后有钱了再把房子买回来还给栗某。于是,司某伪造买房委托书将房卖给了第三人黄某,由于黄某看司某急着用钱,便故意压低价格比市价少支付了差不多三分之一的价钱。

  2016年8月,栗某儿子栗小某回国。当栗某问及房产证时,司某向栗某坦白了自己私自出卖房屋的事实。得知此事之后的栗小某便找到黄某多次协商,但均未果。
 
  无奈之下,栗小某找到靳律师,了解案情后,建议栗小某起诉黄某,要求确认司某和黄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让黄某返还房屋。栗小某对靳律师的解答十分认同,于是委托代理其进行诉讼。于2016年11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司某的卖方行为无效,黄某返还房产。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司某与黄某的买卖行为无效,黄某返还栗小某房屋。
 
【律师点评】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案件点评:本案是一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房产最终被法院确认无效的案件。本案中,司某伪造委托书并擅自处分栗小某的房产的行为系无权代理。本案之所以栗小某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主要是因为第三人黄某,即本案的被告在购买房屋时不构成善意取得。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本案中,黄某在买卖房屋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价买下房屋,其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倘若黄某在购买房屋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即使司某是无权处分人,黄某依然可以取得该房屋。因此,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了涉及大额财产,不动产交易或者诉讼时一定要寻找一位专业、资深的房产律师,以免使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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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大伟主任
  • 执业律所: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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