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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与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
来源:龙江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6
浏览量:1389

【案情简介】

陈某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作,与华昌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华昌公司将一辆证照齐全、设备完好的出租汽车承包给陈某,承包费中包含税费、有偿出让金、车辆折旧、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等费用。2017811日,陈某向武汉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对陈某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陈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陈某与华昌公司自20035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

陈某驾驶出租车不需要接受华昌公司的考勤管理,工作时间可以自由安排,纵然华昌公司通过使用计价器等手段对陈某进行一定约束,但始终约束力有限。双方从事交通客运服务,必然受到交通客运管理部门的约束,安全培训、违章处罚由此而来。实际上,出租车公司是出让了出租车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由司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虽然出租车公司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用,但这是出租车公司对挂靠车辆进行管理的费用,而并非营运产生的收益。司机的收入根本上由经营状况决定的,而非由出租车公司发放。且,双方已经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未见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1、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与华昌公司签订《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由陈某承包华昌公司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营运活动。陈某每月承担固定的承包费用,并享有经营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华昌公司则承担提供具备经营资格、营运证照齐全、设备完好的车辆的义务,享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的权利。双方签订的《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没有约定具体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相应的福利待遇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陈某实际驾驶车辆进行营运活动,不受华昌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工作时间、场所由其自行支配,陈某享有对实际营运收入扣除营运成本和交纳月营运收入定额后的收益权,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其劳动所得除交纳承包费外归陈某个人所有,自负盈亏,不存在陈某提供劳动,华昌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对价关系。虽然双方签订的《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约定承包费包含社保费用,但这只是华昌公司的社保代缴行为,并不能以此单独作为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陈某主张与华昌公司在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存在一定从属性,该从属性是由出租车行业特点所决定,与劳动关系中的人身、财产、组织隶属性并不相同,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虽然根据《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201658号文件《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五项等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但不影响双方选择性建立劳动关系或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因此建议广大司机朋友在择业就业时应格外注意相关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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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龙江波
  • 执业律所:
    广东普罗米修(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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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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