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广州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时债权债务如何分担?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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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阮某、赵某合伙经营一工艺品商店。合伙协议约定:陈某和阮某负责加工,赵某负责销售。陈某和阮某各出资5万元,赵某出资10万元。利润按出资比例分成,营业期5年。一年后,工艺品商店与一宾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5万元。签约后宾馆将预付款2万元汇入工艺品商店账户,同时陈某生病不能工作,企业招聘了一名技师,在陈某的指导帮助下完成了工作,但是因产品部分不合格,宾馆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退还预付款。陈某认为他生病拖累了企业,提出要退伙,但是他认为企业应该退还他出资的5万元。赵某认为他们还要偿还宾馆2万元.等事情处理完再办理退伙,要不就把款项也按比例划分,陈某自己给宾馆还钱。那么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时,企业的债权债务如何分担?

 

  律师讲法: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失去合伙人资格。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陈某认为他生病拖累了企业提出退伙,属于自愿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退伙,应按照退伙时的生产经营和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结算,并根据现实财产情况进行处理和退还。退伙时企业的现实财产少于原始出资的,按现实财产折算的份额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持平的,按原始出资财产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有盈利的,要连同退伙人原始出资和应分得的收益一起返还退伙人。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本案中,陈某提出企业应该退还他出资的5万元是不对的。企业应当根据结算结果退还其财产份额,不一定就是5万元。退伙时合伙企业承担债务的,对内,退伙人应按合伙协议规定的亏损分担办法和比例,以自己的财产来抵补亏损,按规定分担亏损,对外,则承担连带责任。陈某退伙时对欠宾馆的2万元预付款应当和阮某、赵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而非简单地按比例分账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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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静
  • 执业律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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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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