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晓珍律师亲办案例
恋爱分手后的赔偿
来源:唐晓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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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分手后该不该给对方分手费”都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近日吴秀波出轨门事件也再一次使公众的焦点放在了“分手费”问题上。今天我们的课程将讨论恋爱分手后赔偿问题,如果出现纠纷了,教大家如何保护自己,如果站在弱势一方的情况下,避免产生类似陈昱霖那样的悲剧。

              分手后的青春损失费问题

首先,我们谈谈分手后的青春损失费问题,我经常碰到这样的女当事人过来给我咨询,可能她陪着男方共患难很多年,但是一直没有领证,女方年纪大了以后,男方有了新欢之后便提出要与女方分手,这个时候女方不同意,要求男方给予补偿,就过来问律师能够要求青春损失费吗?

这里我可以告诉大家:

第一,法律并不调恋爱关系,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恋爱关系是男女双方之间一种自愿且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关系,本身并不属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婚姻家庭关系作为社会基本关系,已被法律所明确规定。如果有结婚证了,有一方提出分手,无过错方是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的。 

第二,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上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前提是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而从这条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青春损失费不属于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失,它不是一方非法侵害另一方所造成的,法律上没有这个项目可以支持你。

第三,我们前两节课也讲到了未婚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上面说到了法律上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一项,但是却有精神损失费这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分手后女方要请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害,必须证明男方的行为非法侵害了女方的人格权利,但这基本上很难证明,当然是可以主张。故如果真的有男方愿意支付相应的分手费,其实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是一种自愿的赠予行为。

因此,我在这里需要提醒广大女同胞的是,婚前同居虽然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法律并不保护这种非法同居关系。尤其是长期的与男方同居久久不领证的,后续是无法主张青春损失费的。所以,希望大家对于婚前同居行为必须要有正确的认识,也必须为此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分手时如何谈钱?

说到底,分手费、青春损失费都是民间的常用说法,这类赔偿在法律上并没有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得到支持,但是不可避免的说句心里话,分手费法律不保护,并不意味着索要分手费的行为就是违法。大家看同居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但也不意味着男女真的不能同居法律不保护只是意味着索要分手费无法寻求公力救济到法院起诉没办法胜诉,但是我可以告诉大家,分手费还是可以要的,但是要的方式很重要,的方式不对,就可能会被判刑

实践中,有些律师会给当事人建议,通过两种方式,以获得恋爱分手后的赔偿。其实这两种方式都有相应的法律风险。第一种通过分手费协议的方式,由于这种协议的分手费无法律依据且通常情况下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尤其在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中),法院会判决自始无效。另外一种比较聪明的方式是打借条,而对于婚外情期间发生的分手费,其实也是风险比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于其他类型分手费转化而成的借款,则往往由于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一方未实际给付或者非真实意思表示而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索要分手费的行为常与敲诈勒索罪联系在一起。毕竟自己的青春遭受损失,对方迟迟不给“分手费”,公力救济又走不通,于是不少人便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向对方索要分手费。典型的就是吴秀波这个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上面说了那么多,我觉得能够给大家比较好的建议就是,如果真的要谈分手后的一些费用,还是聘请专业律师出面较好,因为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律师有相对来说比较足的经验给你设计比较好的索要分手费的方式,有些方式甚至可能不怎么光彩,但是至少可以保障你不至于违反法律规定,产生一些不良的法律后果。如果有的学员有这个自信,觉得自己就可以说服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费用,我希望你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在共同生活中,有一方向另一方借钱的,可以写欠条或者借条,依据借贷关系主张权利。但如果是名为借贷,实为非法同居、不正当关系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法律不予以保护。这是司法解释明确的规定。

2、分手时谈钱需谨慎。否则涉嫌敲诈勒索罪,要面临牢狱之灾。

3、插足他人家庭并得到大额财物馈赠的,原配有权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追回财物。因此,原配如果发现的话,应当机立断,及时止损,用理智战胜感情。

4、如果是赠与的财产,上节课也说到,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要回。

5、一方有欺诈行为,比如男方有故意隐瞒已婚事实和女方谈恋爱或者同居的甚至生孩子的,侵犯了女方的人格权,女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所以,说了那么多,分手后的赔偿不好谈啊,这不仅是社会问题,还是很复杂的法律问题,想以分手费一笔勾销的,往往很难如愿。因此,这节课也是告诉大家,很多时候国家有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不可能面面俱到,故我们不但要学习法律,还有学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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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晓珍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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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唐晓珍
  • 执业律所:
    威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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