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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并非用人单位的“保护期”

作者:袁伟民  更新时间 : 2019-02-21  浏览量:132

试用期并非用人单位的“保护期”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常丽
  试用期的本质在于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提供一个“考察期”,以便双方决定是否建立长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并非用人单位的“保护期”。我国法律对于试用期期限、工资标准、劳动关系解除等问题均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试用期期限过长,劳动者有权索要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2017年9月25日小张入职某咨询公司,担任渠道市场总监。2018年3月1日小张离职,后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咨询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小张与咨询公司签订有期限自2017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同时约定小张的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2万元,转正后月工资标准为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咨询公司与小张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双方之间约定的试用期为6个月,显然超过了法定标准,咨询公司确系违法约定试用期,故判决咨询公司向小张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约定试用期期限过长,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试用期工资标准过低,用人单位应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

  2018年2月20日小王入职某工程公司,担任技术总监。2018年7月小王离职,后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工程公司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双方签有期限为2018年2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转正后月工资标准为1.6万元。小王在职期间,工程公司一直按照上述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的试用期工资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试用期工资差额部分应当予以补足,故判决工程公司向小王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换言之,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低于转正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以转正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为基数补足试用期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需承担举证责任

  2017年7月17日小方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广告部销售总监。2017年8月30日小方被科技公司辞退,后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7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6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2017年8月30日科技公司以小方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诉讼中,科技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录用小方时曾明确告知其录用条件,也未举证证明小方不胜任工作。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认定科技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举证证明已经向劳动者明确告知了具体的录用条件,并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进而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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