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萍律师亲办案例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4个要件
来源:李冠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1
浏览量:240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4个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该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

双方必须约定了明确、合法的试用期。如只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约定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定了明确的录用条件。

此为依据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录用条件包括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业务水平等,录用条件必须与录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位相关,且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并应当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否则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存在风险。

3、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需要单位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

试用期一旦届满,视为劳动者已经通过试用期考核,即使是在试用期内完成了考核,且考核不合格,但用人单位未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也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以上四个要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其中,第1项为必要条件,只有双方约定了试用期,才能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各自的了解和考核。第2项属于条件依据,由用人单位自主确立,是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所在。第3项属于事实依据和证据要求,只有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客观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才能在法律认定中发挥作用。第4项属于时间要求,它对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进行了时间上的限制,即试用期内。

以上内容由李冠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冠萍律师咨询。
李冠萍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3548好评数5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黄河路与姚砦路交叉口西北角联盟国际商务大厦18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冠萍
  • 执业律所: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15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
  • 地  址:
    黄河路与姚砦路交叉口西北角联盟国际商务大厦1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