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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到底由谁承担

作者:杨斌  更新时间 : 2019-02-19  浏览量:712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各种类型的法律纠纷亦逐渐增多。而当双方就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时候,往往会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争议。在聘请律师代理案件时会产生一笔不小的律师费。很多当事人在知道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后,自然而然的就认为律师费也应当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在咨询律师后,经常会得到否定的答复。

一般来说,打官司(诉讼)中的律师费,由聘请方自行承担,败诉方不承担对方主张权益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由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

1、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有关规定有所规定,但不明确,司法仲裁机关可依此酌情裁判由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用之情形

1、专利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如果专利纠纷案件中律师费要计算在被告的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必须是以“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前提。

2担保权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如依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3不正当竞争案件。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4、法律援助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办案必要开支”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5仲裁案件法律依据: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在实践中,该费用应包括律师费,但仲裁庭对该费用的承担问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应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最好不要写成“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不明确词语。人民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律师费的约定应当合理。

、法院的典型案例和指导意见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在司法实务中通过公布典型案例指导意见等方式,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提供判例,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规范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司法裁判行为。

如:

2003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经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已经生效,被告美联航赔偿原告陆红聘请律师支出的代理费人民币16595.10元律师差旅费人民币11802.5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杨文伟诉上海宝钢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6月30日终审判决上海宝钢二十冶公司赔偿原告杨文伟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

22. 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所辖区域内案件特点,也作出了某些包含律师费转付制度意味的“指导意见”。

比如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发民[2000]44号)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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