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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区分特许经营合同与产品销售合同?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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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操作中,特许经营合同与产品销售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比较容易混同,也有很多商家利用该混同z性来规避特许经营的认定。因此需要根据这三类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加以区分。

产品销售合同是制造商或者批发商将销售某种产品的权利授予某一销售商,由其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销售特定商品的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授权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的合同,被许可人通常仅仅是取得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地域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权利。产品销售合同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仅仅涉及特定产品销售或特定知识产权使用的许可,产品提供方仅为其产品质量负责,知识产权许可方仅担保其权利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此外并不享有更多的监督、管理、培训、技术支持等权利或义务。

而特许经营合同虽然可能包含产品销售关系或知识产权许可关系,但产品销售或知识产权许可不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全部,特许经营合同是由知识产权、经营模式以及特许双方的监督、管理、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关系和诸多要素构成的综合系统。如果合同双方仅仅存在产品销售关系,不存在监督,管理等因素的,则应当认定为产品销售合同;如果合同双方只涉及商标或者专利的许可使用,不涉及统一经营模式等内容的,则应认定为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如张威诉太原开物艺术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内容涉及商标经营资源的授权使用和经营模式的统一要求,但实际履行情况只是张威从太原开物艺术品有限公司以折扣价购进砖雕产品并自行零售处理,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也仅是货物质量瑕疵以及发货时间违反约定,经释明后当事人亦明确双方就是买卖合同关系,故本案未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处理。

因此,基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三个基本特征,对合同中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明确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是判断合同z性质是否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标准,不应简单地将合同名称或单个条款约定作为定性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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