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广州商业诋毁纠纷案件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9
浏览量:175

律师解答:商业诋毁纠纷案件属于不正当竞争案,与知识产权纠纷案管辖法院相同: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东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的规定可知:越秀区和从化区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越秀区法院管辖,天河区和黄埔区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天河区法院管辖,白云区和花都区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由白云区法院管辖,海珠区和荔湾区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海珠区法院管辖,萝岗区和增城区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萝岗区法院管辖,南沙区和番禺区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南沙区法院管辖。另,二审法院统一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书摘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志刚 (2016)粤01民辖终1957 2016-07-28 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诉主张其系以商业诋毁纠纷的案由提起本案诉讼的,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本案是上诉人以商业诋毁纠纷为案由提起的诉讼,案件的法院管辖应当依上诉人自主选择的商业诋毁纠纷的案由来确定。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商业诋毁纠纷是第二级案由“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164.商业诋毁纠纷”,故上诉人的起诉是属于因不正当竞争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z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上诉人起诉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民事诉讼状》显示,本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由于原审法院不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最z高人民法院批准确定可以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也不是被最z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上诉人以商业诋毁纠纷为案由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作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人的起诉材料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并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没有违反立案登记制度。上诉人可另行向可以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或者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对本案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以上内容由张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静律师咨询。
张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好评数5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180-7880-3465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静
  • 执业律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6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80-7880-3465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