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荆律师亲办案例
写了婚内财产约定就一定有效吗
来源:张荆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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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对个人财产的保护还是对婚后夫妻双方的约束,婚内财产约定逐渐被人们接受和认同。通过约定的方式将财产划分清楚,一旦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有一份婚内财产约定也不至于让双方从“同床共枕”变成“阶级敌人”,当然前提是这份约定是有效的。如果双方没有排除法律所禁止的内容,那么约定很可能变成一纸空文。

程女士和杜先生2002年登记结婚,结婚以后感情一直很好,2004年生了女儿菲菲,一家三口过的十分幸福。2009年因为工作原因,杜先生带着老婆孩子一起从山东老家来到了北京,小日子过得也有声有色。后来,女儿上小学,程女士为了更好的照顾孩子、辅导学习就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杜先生忙于工作经常在公司加班,有时候太晚就住在了办公室,程女士的心思都在孩子身上,却忽略了对丈夫的关心。恰在这时,杜先生的助理小张时常带着亲手制作的甜点送到办公室,紧张的工作环境中杜先生感受到了一丝关怀和放松。时间一长,两人萌生了情愫,虽然小张明知自己的上司已有家室,但还是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感情,两人发生了关系,自此以后小张早已忘记了自己助理的身份,开始干涉杜先生的自由。杜先生知道自己一时糊涂给小张造成了伤害也给妻子造成了伤害,想要通过补偿的方式,断绝与小张的来往,没想到小张却变本加厉,逼着杜先生离婚,还以杜先生的女儿作为要挟。无奈,杜先生只能报警处理,最终解决了这段本不该发生的关系。

因为此事,杜先生深感对妻子和孩子的歉意,为得到妻子的原谅,杜先生决定将所有财产都给妻子,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大致内容是:“一、双方自愿和好如初,自愿签订婚内财产约定;二、登记在杜先生名下的XX房屋归程女士所有;三、登记在”程女士名下的XX房屋对程女士所有;四、双方名下存款都归程女士所有;四、如果程女士提出离婚,上述财产归杜先生所有;……。后来,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程女士不断将杜先生曾经出轨一事在孩子面前谈论,杜先生无法忍受,从家里搬出,一直没有回家,直到程女士提起离婚诉讼,杜先生仍然租住在外。

程女士要求按照之前的婚内财产约定处理财产,即房产和存款全部归自己所有。然而法院经审理却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中第四条违反了《婚姻法》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最终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处理了涉案财产。所以,从上述案例中就得出了“婚内财产约定不能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结论。

虽然《婚姻法》赋予了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内财产进行约定的权利,但是如何约定有效还是属于比较专业的法律问题,如果要对婚内财产进行约定还是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起草,避免约定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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