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膀胱结石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9
浏览量:228

膀胱结石医疗事故

2018)黑01民终1282号

2016年5月9日,宋XX因身体不适,入住XX医院,经x光片检查诊断为膀胱结石,大小约为2.8cm。2016年5月12日,XX医院为宋XX“经尿道膀胱碎石取石术+膀胱肿物切除术”,住院10天,支付医疗费10,964元,于2016年5月19日出院。术后未对宋XX结石是否取出进行复查检查。出院后宋XX身体始终不适,认为是碎石术后正常反应,自行进行了输液、注射、口服药物等进行消炎止痛,花费购药及注射费3280元,直至2016年12月13日再次到XX医院治疗,经CT阅片诊断仍为膀胱结石,结石大小约为4cm。2016年12月15日,XX医院为宋XX“膀胱切开取石术”,宋XX住院13天,支付医疗费9891.46元,于12月26日出院。另查明,2016年黑龙江XX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5,411元/年。再查明,XX医院在人寿财险投保医疗损害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万元,且绝对免赔10%,第二次手术是在保险期限内。一审法院认为,XX医院在对宋XX第一次住院行“经尿道膀胱碎石取石术+膀胱肿物切除术”后,未进行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对结石是否取出采取确认复查措施,导致宋XX术后身体不适,自行进行输液、注射、口服药物等进行消炎止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宋XX诉请XX医院赔偿其购药及注射费3280元合理,应予支持;因XX医院在第一次碎石术后未能明确宋XX膀胱内结石是否全部取出,存在过错,导致现无法确定,宋XX在相隔碎石术半年后又入院取出的结石是原结石遗留的,还是其体内新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关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宋XX诉请XX医院赔偿其第二次手术费9891.46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1973.54元(55411元/年÷365天×13天)、营养费1300元合理,应予支持。关于宋XX诉请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因XX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宋XX一年之内两次入院进行手术治疗,给宋XX的精神和身体均造成一定的损害,但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略高,酌情调整为5000元为宜。关于宋XX诉请第一次手术医疗费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XX医院在第一次碎石术中存在医疗过错,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宋XX诉请复印费39元、交通费39元的主张合理,并有相关票据予以佐证,予以支持。关于XX医院提出的第二次住院费票据中应扣除木兰县社会医疗保险局报销部分的答辩意见,宋XX基于社会医疗保险关系虽依法报销部分医疗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向参保人员先行垫付的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享有追偿权。本案中,在先行支付医疗费的前提下,有权向其侵权责任人行使追偿权,XX医院核减费用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至于医保机构与宋XX之间的医疗费报销额度问题,可由双方重新核算另行处理。因XX医院在人寿财险投保医疗险,故人寿财险应在医疗险范围内向宋XX支付上述费用共计27,823元的90%,即25,040.70元,剩余部分2782.30元由XX医院向宋XX承担给付责任。

     判决:一、人寿财险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宋XX医疗费8902.31元;二、人寿财险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宋XX购药及注射费2952元;三、人寿财险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宋XX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四、人寿财险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宋XX营养费1170元;五、人寿财险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宋XX护理费1776.19元;六、人寿财险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宋XX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七、人寿财险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宋XX复印费35.10元;八、人寿财险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宋XX交通费35.10元;九、XX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宋XX医疗费989.15元;十、XX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宋XX购药及注射费328元;十一、XX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宋XX住院伙食补助费130元;十二、XX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宋XX营养费130元;十三、XX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宋XX护理费197.35元;十四、XX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宋XX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十五、XX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宋XX复印费3.9元;十六、XX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宋XX交通费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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膀胱结石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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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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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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