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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可以申请拆迁裁决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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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被告是涉案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依法有权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第三人是区政府设立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依法有权作为拆迁人负责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合法有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征收拆迁,拆迁裁决,补偿协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前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相关的征收拆迁引发的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2013年1月27日,XX市国土资源局在拆迁现场发布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沈某某的房屋被列入该项目拆迁范围。因沈某某与XX拆迁办在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故XX拆迁办申请裁决。裁决结果为,沈某某如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总额为224503元;沈某某如选择调产安置,XX拆迁办提供建筑面积为61.25平方米现房,并提供建筑面积为9.84平方米附属房屋一间。沈某某不服上述房屋拆迁裁决,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1月14日,XX市人民政府作出甬政复决字[2015]XX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上述房屋拆迁裁决。原告沈某某以征收拆迁行为超越职权,XX拆迁办不是适格的拆迁人,XX市国土资源局越权裁决,请求法院撤销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

【结果】法院认为,被告是涉案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有权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第三人是被告设立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依法有权作为拆迁人负责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及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理由不足,判决驳回原告沈某某的诉讼请求。

【讨论】XX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涉案地块的行为和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批准涉案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行为均系行政法律行为,经审查,上述行为均不存在无效情形,可以作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前置依据。被告在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落款处加盖“XX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专用章”,并由“XX市人民政府”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该盖章行为并不违法。房屋拆迁裁决是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裁决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确定原告不作选择即按调产处理,是裁决行为具有可执行内容的应有体现,应予认可。各方当事人对被告宁波市人民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性均无异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恰当的。

【参考资料】1.被拆迁人已足额领取了补偿款,拆除原告家的房屋的行为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2.补偿安置事项未达成协议,应在安置补偿支付到位的前提下由有关部门作出责令其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决定。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4.房屋所在的国有土地已被出让,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该房屋楼也有征收的必要。

【资料来源】 沈某某与XX市XX区人民政府、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2016)浙02行初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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