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南充律师>顺庆区律师>蒲元钢律师 > 律师文集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受让方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合同效力

作者:蒲元钢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2-18 23:33 浏览量:722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受让方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因政府相关主管人员失职行为导致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双方已经就转让行为共同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已经为受让方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因政府相关主管人员失职行为导致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得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以该转让合同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为由,主张转让合同无效。

关键词:划拨土地;出让手续;合同效力

规则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根据该条的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是国有划拨土地转让合同有效与否的关键。

本案中,尽管没有一个形式意义上的政府批准行为,但相关政府部门已经为被告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说明了政府对案涉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行为的批准和认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力。,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条规定的关键在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于是否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属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不应因此影响民事合同效力。因此政府相关主管人员的失职,导致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上存在瑕疵,应属于行政部门内部管理不规范,不应因此影响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


在线咨询蒲元钢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3095

  • 好评:138

咨询电话:13890836288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