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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房屋价值评估机构的选择
来源:王振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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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房屋价值评估机构的选择

(一)、拆迁中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应该由被征收人来选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该《条例》规定的很明确,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二)、房屋征收部门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不合法。

实践中,经常会遇见这种情况: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时,征收部门单方委托评估公司对被征收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依据该评估报告,直接做出补偿决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征收部门的此种做法是违法的,据此做出的补偿决定也是无效的。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方法只有协商、投票或者摇号、抽签等三种方式。征收部门单方委托评估公司的做法侵犯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进而侵害到被征收人的公平合理补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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