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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与征收的区别
来源:刘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6
浏览量:3676

  1.流程不同

    拆迁流程是拆迁人(开发商)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先向区县人民政府的拆迁管理部门(房管局)递交建设项目用地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方案,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主管部门经过审批后,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可以自行组织拆迁或委托拆迁实施单位(通常说的动迁公司)来实施拆迁,拆迁双方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房管局申请作出拆迁裁决,该裁决可以复议,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拆迁人被拆迁人仍不履行拆迁裁决的,区县房管部门可以组织强迁,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拆迁许可证项目政府不能自行组织实施强迁了,应向法院申请强迁,法院审查后,作出强迁裁定的,交由政府部门实施,即法院裁决,政府实施。

    征收流程:政府部门为公共利益需要,政府部门进行第一轮征收意见的征询,按上海市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细则的规定,第一轮征询比例不低于90%,通过后,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类似拆迁许可证),但发放主体是政府,不再是房管局,房管局只是征收部门,对于征收决定,如果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不服征收决定的,可以诉讼,征收决定发布后按征收方案,一般会有签约期,签约期征收双方协商签安置协议,签约比例达到生效比例后,71号令规定是80%,旧改85%,协议生效后(即第二轮征询生效),签约期过后,协商不成的,区房管局向区人民政府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区政府依职权作出补偿决定后,复议,一审,二审,被征收人仍然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区政府向法院申请强迁,法院作出裁定,政府组织实施。

2.主体不同

  征收:政府行为,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市县级政府。

拆迁:是获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是民事法律关系,区房管局的裁决也只是在平等主体民事关系发生争议后,居中作出的裁决。

3.目的不同

征收: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商业利益引起,实践中看到有少量的案件,房管局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拆迁人是行政机关,比如是建交委,也是民事纠纷,不是行政纠纷。

 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实践中争论很大。

3.期限

拆迁许可证期限一般是1年,到期前15日可向房管部门申请延期6个月或1年,不受次数限制。征收决定无期限。

4.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拆迁项目:拆迁双方都可到房管部门申请裁决。征收,只有征收部门,即房管局向区政府申请裁决,对被征收人、承租人不可申请裁决。

5.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不搬迁的处理

拆迁项目拆迁人可以提要求搬迁的民事诉讼。征收项目,被征收人不履行搬迁交房义务的,征收部门无法提起要求搬迁的行诉,行诉的原告不能是行政机关,所以征收补偿协议一般有写60天不搬迁的,征收部门可以解除协议,解除补偿决定。或征收部门(房管局)要求被征收人,承租人限期搬迁,不搬迁向法院申请强迁。

以上是拆迁与征收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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