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案由:职务侵占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嫌疑人A某为涉案公司工作人员,于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13年12月5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就A某等人职务侵占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办案过程: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张涛律师通过查阅案件全部材料,首先对A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对于案件的定性作出判断,随即核实涉案数额,就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作出初步的判断。张涛律师仔细推敲了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案件的相关材料,认为当事人A某首先构成立功及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案件的发生过程,辩护人同时就A某是否在案件中构成从犯提出意见,综合上述情况,张涛律师向法院提出了罪轻的辩护意见。
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A某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A某到案之后,揭发检举了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成立立功情节,结合其他相应的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