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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侵权责任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来源:杨振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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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其法律特征有:

1、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构成数个侵权行为;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而发生的侵权责任;

3、不同的侵权行为人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相互重合;

4、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须履行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主体通常为数个不同债务人的复数主体,换言之,即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责任人为不同的数个人。根据传统债法的划分方法,从债的主体上分,属于多数人之债,从现代侵权法的角度划分,则为多数责任人的责任。

在多数债务人或者责任人当中既有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关系,又有数个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对外和对内效力。而在这数个债务人之间往往还涉及一类特殊的责任主体,即终局责任人。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对数个责任的发生应最终负责的人。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多数情况下都存在终局责任人,但无终局责任人的特殊情形也是有的。甄别终局责任人的意义在于就数个债务人间的内部责任正确加以分配,即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追偿。

终局责任人就是指对于数个不真正连带债务应承担最终责任的人。侵权人才是最终责任承担者,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其他责任人有权要求终局责任人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如果终局责任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整个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就归于消灭,不发生任何追偿关系,如果非终局责任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就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进行求偿。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来看,司法解释采纳了这一观点。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不真正连带责任没有规定一般性规则,只是在个别的特殊侵权责任中规定了相应的适用情形及其操作规则:

1、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

2、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

3、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

4、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

5、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

6、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7、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不真正连带责任,须符合下列条件:

1、数个加害人分别实施不同的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后果。例如,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销售该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生产行为与销售行为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并造成了消费者同一损害后果。

2、数个加害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责任,对于救济被侵权人而言,这一不同的责任具有同一个目的。例如,前述销售者构成违约责任,生产者构成侵权责任,两种责任的同一个目的是给予被侵权人损害赔偿。

3、被侵权人享有的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并在被侵权人选择的一个请求权实现后,其他请求权消灭。例如,被侵权人请求缺陷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并在获得完全赔偿后,生产者对该被侵权人应承担的产品责任自然消灭。

4、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最终责任人。如果被侵权人选择的责任人并不是最终责任人,则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追偿,最终责任人应当向非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例如,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向被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向被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在审判实践中,不得将不真正连带责任误认为连带责任,简单地套用连带责任的规定。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之间没有主观上的相互联系,也未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做出某种约定,只是因为致害原因及相关法律关系发生竞合。二者的其他区别有以下几点: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2、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由主观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联系。

3、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相互间无主观的联系,原则上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中,债务人一人所发生事项,其效力一般及于其他债务人。

4、法律要求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分别给予不同的原因而各自独立,其运用有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不需要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责任的滥用,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是才产生连带债务。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有主观上的共同联系,又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不真正连带责任具有法律规定的明文性。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侵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那么就不能要求侵权人对损害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而只能要求侵权人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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