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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都有哪些
来源: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5
浏览量:261

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有哪些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无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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