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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内购房赠情人,另一方能否追回
来源:辛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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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房产擅自赠与他人,另一方能否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全部返还呢?

有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夫妻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

那么,审判实践中是如何掌握的呢?在回答该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是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明确规定,该组规定已经明确: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基于上述规定,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的这种平等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纠纷如何处理》(载自最高人民发运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2辑(总第54辑))以指导案例形式对上述观点进行了重申,最高院裁判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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