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刚律师亲办案例
某某交通事故一案代理词
来源:张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09
浏览量:1674

原告某某于201810月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某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贵院以(2018)鲁民初某某号立案受理。

接受某某的委托,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在就某某与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起诉请求,我经过调查取证和了解案情,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原告起诉要求我方和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8万元,停运损失9万元,以及评估费8000元。我们认为原告夸大损失,提出没有事实根据的损失数额,对于以上所谓的赔偿请求我们决不能接受。

2、原告车辆主要损失和维修部分的是车头,因为当时是联环追尾。是原告的车辆首先追尾撞击前面的车辆,导致其车辆头部受损。而后才是我方车辆追尾原告的车辆。这些从原告的车辆与前面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证明,原告的车辆也是负主要责任。也就是在我们的车辆追尾原告的车辆之前,原告的车辆已经撞击了前面的车辆。原告的车头已经由于自己刹车不及时遭到损坏。而我方的驾驶人某某看到前方出现险情,采取了紧急制动,但还是撞到了原告车辆的车尾部。由于原告的车辆是重型油罐车,本身车辆很重,再加上原告车辆也在制动状态,所以原告的车辆不会因为我方的车辆追尾而发生位置移动。这些从原告的驾驶人没有受伤就可以证明。而原告在起诉书中竟然让我们赔偿其车辆头部的损失,这是完全不顾事实和不符合常理的无理要求。

3、原告要求我们赔偿其停运损失9万多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按照法律规定一般不予赔偿。原告车辆尾部损坏不大,维修期限应该很短,应该很快就能修好。而原告提交的维修期限高达50天之久,这完全不符合常理。很明显,原告是将车辆头部的维修期限算到了里面。这是完全错误的,属于恶意诉讼。

4、我们对原告提交的有关停运损失的评估报告提出强烈异议。原告的车辆能保证天天都处在营运状态吗?原告的货运利润能有这么高吗?原告有前期相应的会计账簿和税收发票等证据作为营运损失的证明吗?原告提出的高额的所谓停运损失完全是凭空捏造,属于彻头彻尾的讹诈。

5、鉴于目前案件诸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我建议法庭能再开一次庭以查清事实。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夸大损失,提出很多不符合常理,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无理赔偿要求。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要求,以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被告代理律师:张刚  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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