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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认定被拆迁房屋是否属违章建筑
来源:张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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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认定被拆迁房屋是否属违章建筑

张华

姜某原有私房五间,2002年,姜某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在该房屋院落内扩建房屋四间,但至今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034月经批准,一房开公司在姜某所住的大街上进行房屋开发建设,需拆迁姜某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扩迁开始后,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姜某的另四间房屋是违章建筑,不应当予以补偿。姜某与房屋开发公司在法定的拆迁期限内没有达成拆迁协议,房地产开发公司遂申请房地产管理局裁决。房地产管理局经审理裁决:1、姜某的四间房屋为违章建筑,2、对姜某原有的五间住房予以产权调换。姜某不服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不予补偿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姜某所有的房屋是经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因此该房屋是合法的建筑物。房地产管理局无权认定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因而人民法院对其认定不予支持。遂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批二款的规定,判决撤销房地产管理局的不予补偿的拆迁裁决。

本案是由于被拆迁人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拆迁人不予补偿而引发的纠纷。

根据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管理区内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建设,必须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而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建设,其行为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已经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就是违章建筑。此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当事人在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没有根据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同样也是违章建筑。根据我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对已经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如果该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可以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在补办有关手续后可以认定为合法建筑,如果该建筑物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根据以上的规定,所谓违章建筑物是指已经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没有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或者没有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除建章建筑,不予补偿。另外,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认定和处理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物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一项基本职权。城市拆迁主管部门没有职权认定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如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认定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系违章建筑而不能提供有关规划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时,被拆迁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认定。 结合本案,房地产管理局是无权认定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因此,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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