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鑫律师亲办案例
工程竣工验收后总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主张维修费用的,法院是否支持?
来源:许鑫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08
浏览量:1342

工程竣工验收后总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主张维修费用的,法院是否支持?

    

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总承包人以业主发现质量问题为由进行维修的,还能否向劳务分包人主张维修费用?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0日,新景公司(劳务分包人)与宝丰公司(总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新景公司负责宝丰公司承包的某项目1#、3#、5#、7#、9#楼地下人防工程的劳务施工作业,工期520天。如工期滞后的,每逾期一日罚款1000元。新景公司完成施工后,经宝丰公司验收后,视为新景公司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新景公司对其劳务分包的施工质量承担维修责任,如不及时维修的,宝丰公司维修后,由新景公司双倍支付维修费用。2014年2月30日,新景公司向宝丰公司缴纳了30万元质量、安全、工期保证金。

2016年4月20日,双方进行结算,共同认可尚欠1264875元工程款未付,出具了《工程结算书》。

2017年8月10日,新景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宝丰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564875元(含保证金300000元)。

审理经过

被告宝丰公司辩称,因新景公司逾期完工,因此根据《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30万元保证金不予返还,且新景公司应当按每日1000元向宝丰公司支付罚款。此外,因房屋竣工后出现了质量问题,宝丰公司找第三人施工支出维修款365400元,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双倍扣除维修费用即730800元。据此,宝丰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新景公司支付工期滞后罚款181000元和双倍维修费用730800元。

对于宝丰公司的反诉,新景公司辩称,其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约定不符,但完全是按照宝丰公司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的,工程进度完全由宝丰公司控制。因此,自己不存在工期滞后问题,宝丰公司要求扣留保证金和支付罚款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此外,其劳务施工作业不存在质量问题,不认可宝丰公司所实施的维修施工,不应支付维修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归纳本案焦点为:1、宝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2、宝丰公司是否有权扣留保证金;3、新景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工期滞后罚款;4、新景公司是否应当双倍支付质量维修费用。

关于宝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工程结算书》显示,剩余工程款为1264875元,宝丰公司应当按约定日期支付。

关于宝丰公司是否有权扣留保证金。根据本案《工程结算书》、竣工验收记录和双方陈述,可以认定新景公司完工日期为工程结算书出具之日,即2016年4月20日,其未在合同约定的520日内完工。虽然庭审中新景公司陈述其是按照宝丰公司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的,但未对该主张提供证据予以支持。因此,根据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保证金的约定,宝丰公司有权扣除30万元保证金。

关于新景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工期滞后罚款。劳务合同中约定了工期为520天,每逾期一日罚款1000元。新景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完工,共逾期181天,应向宝丰公司支付罚款181000元。

关于新景公司是否应向宝丰公司双倍支付质量维修费用。宝丰公司提供了与第三人签订的维修协议和第三人出具的维修费用收据。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结算书》显示,2016年4月20日新景公司完成了劳务分包施工作业,宝丰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记录也显示整个工程除了消防以外均达到相关质量标准。另外,维修协议签订于竣工验收的次日,且维修协议显示全部楼栋均出现质量问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业主发现质量问题为由进行维修,显然有悖常理。虽然宝丰公司提供了维修协议和第三人出具的维修费用收据,但不能证明维修事实的客观真实存在,因此不支持宝丰公司要求新景公司支付维修费用的主张。

据此,本案经一审、二审发回、一审、二审,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的生效判决为:1、宝丰公司支付新景公司工程款1264875元及利息;2、新景公司支付宝丰公司工程逾期违约金181000元。

笔者提醒

民事诉讼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基本原则。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情况,如双方对规划设计、工程量、工期等变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工程验收时,应当由专业人士进行,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通知施工人予以维修。一旦验收合格,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人民法院无法支持维修主张。

注明:文中名称均为化名,不指向任何特定主体。

以上内容由许鑫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许鑫律师咨询。
许鑫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916好评数4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277号正商学府广场A座16层1606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许鑫
  • 执业律所:
    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06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
  • 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277号正商学府广场A座16层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