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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人在合理使用范围增设房屋设施不构成侵权(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作者:陈蛟  更新时间 : 2019-01-31  浏览量:519


来源: 法律家 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相邻关系中,相邻权人因居住所需而开设的不动产门窗、雨搭和过道均为生活居住的必需之举,其雨搭安装沟槽的方向表明其已将该设施对房屋之间相距十米的当事人的影响尽量减小,当事人负有容忍义务,相邻权人设施的建造未超过生活所需的合理范围的,不属于侵害相邻权的违法行为,如拆除该设施将导致房屋无法使用及居住。因此,当事人无权以侵害相邻权为由要求将雨搭、窗户、门窗拆除。 

【关 键 词】

民事 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 合理范围 违法行为 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 过错 容忍义务 排除妨害

【基本案情】

李X是北京市石景山区龙恩寺XX排6号房屋的所有人,李X军在李X房屋的北侧相隔一米处建造房屋(北京市石景山区龙恩寺XX排8号),双方属于前后邻居关系。李X军在两屋之间修建过道并只供自家通行使用,该过道高度由东到西递减,等差二十厘米左右。李X军房屋南侧有六个窗户和一个防盗门,其中有四个窗户和李X房屋北侧七个窗户中的四个相对,防盗门也与李X的亦个窗户相对。两家均在上述窗户安装有雨搭,李X雨搭子沟槽由南北向,李X军则是由东西向。并且李X的雨搭均高于李X军的雨搭。除此,李X军将现有的一间南房出租和在李X房屋窗户前挂鸟笼子,

李X以李X军在其窗户前挂鸟笼子和修建的过高过道等行为侵犯其相邻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X军封堵其房屋南墙的后五个窗户及拆除雨搭子和防盗门,不允许将鸟笼子挂在李X的窗前,并且拆除李X窗前走道的过高的地砖。

李X军辩称:李X的请求于法无据,其租户的作息时间和家人的情况可证明租户产生的噪声并至于影响日常生活,鸟笼子亦在李X父亲的提醒后安放在前院的门口,并且李X根本未与其进行协商。故请求驳回李X要求排除妨害的诉讼责任。

【争议焦点】

当事人与相邻权人的房屋相距一米,相邻权人在其房屋上增设门窗,其中四扇窗户与当事人的窗户相对,相邻权人增设的雨搭低于当事人的雨搭。当事人是否有权以其侵权为由,要求拆除相邻权人的设施。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因被上诉人李X军房屋距上诉人李X北房过近,侵害了上诉人李X的隐私权;被上诉人李X军的租户制造的噪声严重影响上诉人李X及家人的正常生活;被上诉人李X军窗户上的雨搭子会使雨水溅到李X的窗户上。因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因行使其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因不动产的毗邻关系而产生,主体是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如噪音影响邻人休息,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为自己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他方应当给予必要方便的义务。相邻关系的主体享有相邻权,任何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相邻权。相邻权侵权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一、存在损害相邻权的违法行为;二、给他人相邻权造成损害后果;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害相邻权的行为主要包括,应当为相邻人提供必要的便利而没有提供或者加以妨害,或是相邻人的行为超过正常容忍的限度给一方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不动产相邻本质是一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也是对他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所以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行使相邻权,若在行使权利时涉及相邻方的利益,则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相应的,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必须对对方的使用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如果相邻关系的一方行使权利未超过合理范围,即不存在损害相邻权的违法行为,他方负有容忍义务,不得以侵害相邻权为由要求其拆除不动产。

两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因房屋相隔一米而形成相邻关系,当事人认为相邻权人新修建的生活设施产生噪音影响侵犯其相邻权。相邻权人为了生活需要而安装窗户、防盗门、雨搭和修筑道路属于合理建筑设施,并且其已积极减少对当事人的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互相在合理的范围内施惠与忍让,相邻权人新增设施未超过合理范围的,不构成侵权,如拆除该设施将导致相邻权人无法居住、使用房屋。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负有容忍义务,其无权要求相邻权人拆除新增设施。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李X诉李X军相邻关系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物权法·相邻权·相邻损害责任 (T06043) 

【案    号】 (2012)一中民终字第02470号 

【案    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判决日期】 2012年0216日 

【权威公布】 被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收录 

【检 索 码】 C0303+47+3BJYZ++0412C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审理法官】 陈立新 汤平 周濛

【上 诉 人】 李X(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 李X军(原审被告)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军

委托代理人:高全亮

委托代理人:高金善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李X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12(2012)一中民终字第02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立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汤平、代理审判员周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原告在(20世纪)80年代已建筑现有的房屋,但是被告却在2005年后相继建筑正对着原告家南墙后窗户的房屋,被告建筑的房屋紧贴着原告家的房屋,被告房屋的窗户正对着原告家的窗户,防盗门也是直对着原告家的窗户,这样给原告家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首先,被告所建筑的房屋均出租给外来人口,这些外来人口生活不规律,制造的生活噪音非常大,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原告平时休息得不到保障。被告还在其正对着原告房屋窗户的墙上挂鸟笼子,其制造的鸟的噪音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休息。在原告窗前走道是被告后建筑的,过道抬高了地基,直接连接到原告的墙体,在有人行走时,原告家听得一清二楚,严重影响原告的休息。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其降低噪音给原告的生活造成的影响,但是被告却不以为然,并且表现出没有诚意的态度。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长期给原告造成的噪音影响,并且原告家中小孩尚小,经常被突如其来的噪音吓哭。原告在家中全无隐私可言,均被一些没有素质的人窥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将其房屋南墙的后5个窗户封堵及拆除雨搭子并且拆除原告窗前的防盗门;(2)判令被告不允许将鸟笼子挂在原告的窗前,并且拆除原告窗前走道的过高的地砖;(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X军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封堵窗户、拆除雨搭子、拆除防盗门、拆除过高的地砖,要拿出相应的法律依据。至于鸟笼子的问题,被告是在原告的窗前挂过两次,但是在原告的父亲提醒后,被告就把鸟笼子拿到前院的门口了。至于噪音的问题,被告在选择出租户的时候都很谨慎,租户在白天都外出上班,晚上回家睡觉,并不会给原告的生活造成影响。被告认为原告说的噪音问题,是夸大其词,被告也做过心脏手术,被告女儿怀孕了,被告也怕噪音,所以也不会制造噪音。原告说和被告协商并不符合事实,原告没有找过被告。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为北京市石景山区龙恩寺XX排6号、8号居民,双方系前后邻居关系。原告宅院位于被告宅院南侧,两宅之间间隔一米左右,之间过道由被告家通行使用。该过道东部稍高,自东向西逐渐降低,等差20厘米左右。原告家北房后墙有7个窗户,每个窗户上均安装有雨搭,雨搭子沟槽南北向;被告家南房后墙有6个窗户、一道防盗门,其中3个窗户上安装有雨搭子,雨搭子沟槽东西向。以上门窗中,原、被告有4处窗户相对,被告的防盗门与原告的一个窗户相对,其中,原告的雨搭均高于被告的雨搭。

庭审中,被告认可曾在原告窗户下悬挂过鸟笼子,但在原告提出过意见后就不再将鸟笼子悬挂在窗户下了。被告亦认可出租南房给房客,房客在夏天开窗时因生活噪音可能影响了原告生活,其表示现有一间南房出租,其余房屋由被告收回自用。

另外,本院工作人员前去现场勘验,在原、被告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拍摄了照片。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原、被告的当庭陈述;

(2)现场照片等。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在其居住的南房因居住的必需而开设窗户、安装防盗门并无不当之处,其安装雨搭、修建道路亦为流水、通行之必要,并且被告在雨搭上安装沟槽的方向表明,被告已在现有居住条件下尽量减小对原告造成的影响。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被告将门窗、雨搭拆除,将会使被告无法居住、使用该房屋,必将影响原、被告的邻里关系,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原告方作为不动产相邻一方,在现有条件下,对被告行使物的使用权时亦应有合理限度的忍耐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封堵房屋南墙后5个窗户及拆除雨搭子、拆除防盗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两宅之间过道底部稍高部分系基于排水考虑且非明显过高,故对原告所称此高出部分严重侵害其隐私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对其要求拆除该过高地砖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在原告家窗后悬挂鸟笼子一节,因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已不将鸟笼子悬挂于原告家窗户下,侵害事实已不复存在,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不将鸟笼子悬挂于原告家窗户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尽管对于原告之诉求,本院考虑邻里关系,且因其主张在实际生活中并未造成无法居住、生活的结果而未予支持,但被告也应严格约束家人及在其家中居住的他人,在进出院门时,应当轻开门轻关门,以及在生活中考虑与原告的邻里关系及居住状况,尽量避免扰民现象的发生,对此被告应引以为戒,积极寻找原因并加以纠正,尽量将对邻里的影响降低到最小。原告亦应持宽容态度,遇到问题时积极与对方协商,加强沟通。在该居住条件下,双方均应考虑居住现状,避免在实际生活中对对方造成不利影响,减少矛盾发生,共同创造和谐、有序的邻里关系。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X负担(已交纳35元,余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7日内交纳)。

上诉人李X诉称:被上诉人李X军后建的南房距上诉人李X北房过近,且两宅之间的底部过高,侵害了上诉人李X的隐私权。李X军南墙南房的窗户正对李X北房的窗户,李X军及其租户在使用过程中制造相当大噪声,严重影响李X的正常生活。李X军窗户上的雨搭子在李X搭建的雨搭子之下,雨天时雨全部会由其雨搭子溅到李X的窗户上。因此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李X军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相互宽容和体谅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X、李X军两宅之间过道底部稍高部分系基于排水考虑且非明显过高,现李X以高出部分严重侵害其隐私为由,要求拆除该过高地砖,理由不成立,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无法支持。李X军在其居住南房因居住的必需而开设窗户、安装防盗门并无不当之处,其安装雨搭、修建道路亦为流水、通行之必要,并且被告在雨搭安装沟槽的方向表明,被告已在现有居住条件下尽量减小对原告造成的影响。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被告将门窗拆除、将雨搭拆除将会使被告无法居住、使用该房屋,必将影响双方之间的邻里关系,不利于社会和谐。因此,李X作为不动产相邻一方,在现有条件下,对李X军行使物的使用权时应有合理限度的忍耐义务。故对李X要求李X军封堵房屋南墙后5个窗户及拆除雨搭子、拆除防盗门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应当指出的是,现在北京正在创建爱国、创新、包容、厚德和谐社会,李X、李X军应本着相互宽容和体谅的原则,遇到问题时积极与对方协商,加强沟通。李X军也应严格约束家人及在其家中居住的他人,在生活中考虑与李X的邻里关系、居住状况,尽量降低生活噪音,避免扰民现象的发生,共同创造和谐、有序的邻里关系。综上所述,李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对其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X负担(已交纳35元,余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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