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小松律师亲办案例
徐某离婚一案的答辩状
来源:潘小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0
浏览量:1308

(原创作品,谨供参考,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

答辩状

 

答辩人:徐某

被答辩人:黄某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年×月×日结婚,婚后被答辩人从不顾家,特别×年从电厂辞工做个体司机后,更是经常三至五天不回家,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答辩人在外还沾花惹草,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但答辩人为了家庭,只好忍声吞气。×年×月×日被答辩人离家出走,音讯全无,直至过年才回,但被答辩人不仅不对其行为道歉,反而在×年×月×日至×月×日连续三天将答辩人拘禁在家里,答辩人都是报警后才被解救出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且如果双方再生活一起,将危及答辩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因此,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儿子黄××应由答辩人抚养

第一,答辩人现在××厂从事材料收发管理工作,上下班准时,节假日放假,能够接送儿子黄××上下课。相比之下,被告是汽车教练员,上下班不准时,经常跟车出差,很少回家,难以照料儿子的学习。同时,答辩人的文化程度高于被答辩人。因此,儿子由答辩人抚养明显有利于其学习和生活。

第二,正如以上所述,正因为一直来答辩人照顾儿子的时间多于被答辩人,儿子对答辩人的感情要深于被答辩人。而且,作为母亲,答辩人对儿子生活上的照顾比被答辩人要细腻和周到,换言之,儿子跟随答辩人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第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都近40岁,但作为女人,答辩人再婚的可能性比被答辩人要小得多,而且答辩人已过女性生育年龄,即使再婚也不适合再育。相比之下,被答辩人不仅容易再婚,而且只要娶个年轻的,就完全可以再生一个孩子。换言之,离婚后,答辩人肯定是视儿子为其今后的依靠,能够一门心思照顾好儿子。

因此,为了使儿子黄××更好地成长、发展,法院应当判其由答辩人抚养。

三、被答辩人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给答辩人

对子女抚养的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不管跟谁,父母都应当支付抚养费。同时,由于被告收入不固定,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等原因,因此儿子判由答辩人抚养后,被答辩人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4万元给答辩人。

四、夫妻共同房产答辩人应分得70%

由于婚后被答辩人经常不回家,做家务、照料老人和儿子都由答辩人一人独力承受。答辩人对家庭尽了较多的义务,应当多分财产,夫妻共同的房产应由答辩人分得70%。

五、被答辩人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给答辩人

被答辩人对答辩人不忠,实施家庭暴力等,对答辩人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给答辩人。

综上,答辩人是这次离婚纠纷的无过错方,垦请法院明辨是非,根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纳答辩人的上述答辩意见,维护答辩人作为一名妇女和一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徐某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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