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李海律师
李海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专业领域:医疗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86-3518-1919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太原律师 > 迎泽区律师 > 李海律师 > 律师文集

服用头孢后死亡,千万别轻信患者这句话!

作者:李海  更新时间 : 2019-01-29  浏览量:129

导语:患者的话别轻信!要不然就是对自己和他人的双重不负责!



一名卫生室的“常客”来就诊时说,自己亲戚家1岁孙子因得了上呼吸道感染,在某县级公立医院就诊时,医生给开了头孢氨苄颗粒口服,刚服下不到十分钟,孩子便出现呼吸困难,虽然立即抱孩子去抢救,前后不到半小时,孩子还是没救回来。     


这名“常客”刚讲完,坐在一旁的另一名患者开始讲述她孩子在省城的一次就诊经历:当时孩子6岁,因感冒导致咳嗽厉害,分别在社区两家诊所输液治疗4天,医生都给用了青霉素,就是不见好转。


“我们才带孩子到妇幼保健院诊疗,当时医生问我们,孩子用过青霉素没有,我们说前一天还在诊所输液,用的就是青霉素。”


不知咋回事,医生先给孩子做青霉素皮试,说用不得,然后又做“头孢霉素”皮试,还是说用不得,结果改用其它药物了。


“你说这是啥回事?我都说了不过敏了,医生还是给孩子做了青霉素皮试。”这名中年妇女询问笔者。  


在向这名患者解疑时,笔者不禁感叹,当医生的,真的不能轻信患者的话,否则只要有一次是错误的,就可能造成无法挽救的后果。


而像这样,因轻信患者的话而造成医疗事故危险的案例,笔者就亲眼目睹过不止一次。

案例一:“用过青霉素”说成“刚用过青霉素”


一天下午,笔者正忙碌时,一名中年男子走了进来。他一进门便说,“医生,我耳朵痛,给我看一下。”


诊察发现,双耳道内脓性分泌物多,并塞满了白色粉末。跟他讲,先把耳道清洗干净,做青霉素皮试,没阳性反应,给予注射青霉素,观察半小时。


他却肯定地说,“医生,青霉素皮试不用做了,昨天我才在某医生处打过青霉素,皮试也做过,我耳朵里面的粉粉就是在那儿拿起来的青霉素,没问题,保证没问题。”


“皮试必须做!”做皮试观察未见阳性反应,随即跟他肌注了80万单位青霉素。肌注后大约3分钟,他感觉头皮有点痒。立即做好抢救青霉素过敏性休克的一切准备。


大约10分钟后,病人满头大汗,说心里有点慌。我意识到发生青霉素过敏了,让病人先躺到床上去,结果他一站起来,昏昏欲倒地,休克了,将要倒地的一瞬间,我一下搂住他,将他抱到床上。


彼时,他已喊叫不应,全身冰凉,大汗淋漓,脉搏细微,心率不齐,深度昏迷。


立即给予肌注肾上腺素,建立静脉通道......大约40分钟后,他才迷迷糊糊出声,肌肤逐渐有了温度,意识慢慢恢复……


3个多小时过去,他才基本恢复如常,因汗出过多,仅感觉有些疲惫。给他停止输液,观察1小时后,他离开了。


“前一天用的不是青霉素,只是以前用过青霉素”


经历一次“鬼门关”后,醒后他竟然实话说,前一天用的不是青霉素,只是以前用过青霉素,嫌做皮试麻烦、耽搁时间,随便说了谎话。    


从医20多年来,笔者发现有的村民养成了有意无意隐瞒病史习惯,甚至有人这样说,“啥子情况都给医生说了,医生还看啥病?”


特别是一些村民看中医更是神奇,伸出一双手,啥也不说,“医生,你把脉看看......”


有时,有的过敏体质患者对自身过敏原不是很了解,一次无意的隐瞒就容易导致医生不知不觉陷入一次危险的麻痹大意当中,轻者造成病情危重,重者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案例二:高过敏体质患者声称对维生素类药物不过敏


笔者曾目睹过一名卫生院医生遇到1例高过敏体质患者,患者对绝大多数抗生素都过敏,医生问她对维生素类药物过敏不,她说不过敏。


当医生给她输上仅兑有维生素C的液体不到10分钟,患者便出现严重的过敏性疱疹反应。医生立即采取抗过敏诊疗,才转危为安。    


临床上,高过敏体质患者故意隐瞒过敏史者相对较少,一般过敏反应或仅偶尔出现过轻微过敏反应的患者,故意隐瞒过敏史者常遇见。


在所有人群中,过敏体质者比例并不是很大,特别是可能发生严重过敏性休克人群极为少见。


据相关资料显示,青霉素类药物过敏反应发生率为0.7-10%左右,过敏性休克发生率为4/10万-1/万之间,过敏性休克导致死亡仅有1/10左右。


医生要坚守原则,不可轻听轻信

患者如果说的话权威,那还找医生干嘛呢?患者说不过敏,有可能他根本就不清楚上次用的是什么药物,或者他以为这就不是什么大事,糊弄医生可以方便自己。


但我们作为医生,如果轻信患者的话,为图省事绕开必要环节,那就是对自己对患者的双重不负责,害人害己。


所以,无论患者说什么,我们该做的步骤一步不能省,要不然,一次疏忽大意,不仅容易导致患者失去生命,还会给自己的执业乃至人生抹上污点。

以上内容由李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海律师咨询。

李海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专业领域:医疗纠纷

手  机:186-3518-1919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