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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
来源:刘进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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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成果的多少支付报酬的,两者之间是承揽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要旨: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的监管考勤,且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其报酬由用人单位以劳动结果计付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2.承揽人长期接受委托单位指派完成相关安装工作、委托单位事后按双方协商价格支付报酬的,不形成劳动关系


要旨: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内容、方式、劳动时间等劳动过程均服从和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3.不受单位管理、约束、支配的个人,以自己的设施、技能承担经营风险,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要旨: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由用人单位给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劳动者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单位给付报酬,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关系


要旨: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分在于:从属标准、报酬的发放、生产资料的提供、继续性标准和对完成工作时间约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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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进泽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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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进泽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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