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本来是一件欢天喜地的好事儿,
可现在的年轻人被彩礼整得够呛,
以前结婚是要一袋面,
现在结婚是要半条命。
更为悲催的是,
有人彩礼给了,人却没娶到,
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可以向谁救济呢?怎么救济呢?
最高院给了明确的答复!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涉婚赠与通常表现为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尤其在农村等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结婚给付财物(俗称彩礼)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
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
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
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法条链接: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❶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❷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❸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后两种情形中,返还彩礼要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此外:
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是由父母一手操办而成。
在对方父母代收彩礼时,诉讼方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因此在实践中,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一般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律师小贴示
主张返还彩礼时,要注意区分彩礼的收受对象,如果收受方为对方父母,可以列对方父母为共同被告,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