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华律师亲办案例
达成离婚协议未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的是否有效
来源:李江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5
浏览量:1130

用户问题:与那方于2009相识,2010登记结婚,生育了一个儿子。因感情问题双方于2012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解除婚姻关系,男方自愿放弃夫妻共有房产和女儿的抚养权,且每月向女方支付抚养费5000元。但双方没有依据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咨询问题: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有效?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及发放相关证件。离婚协议是以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只是达成了离婚协议,并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则该离婚协议应属于婚内离婚协议。

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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