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高歌团队律师主页
王高歌团队律师王高歌团队律师
留言咨询
王高歌团队律师亲办案例
单位签订合同只有同时具备签字和盖章才生效吗?
来源:王高歌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2
浏览量:1118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实现预期目标必然要追求的结果。李嘉诚曾说:“没有律师的意见,我不敢在合同上签字”。由此可见,合同的签章问题是一个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对专业性和严谨性的要求极高。近期,也有部分顾问单位向我中心咨询关于合同的签订及盖章方面的法律规定及风险防范知识,在此统一作一反馈,以期对大家在拓展业务的过程中有所帮助,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合同的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事签字或者盖章合同成立。

        2.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要件。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指合同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的某些合同生效须特别具备的要件。

        二、签订合同只盖章未签字合同有效吗?

        实践中,很多合同都有这样的条款: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从字面解释一般应解释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并且盖章后生效,签字与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章是公司行为的主要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并非公司行为的法定要件。合同专用章已涵盖了法人授权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该章是真实的,即代表法人的意志。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章,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相关案例

        平邑县家俱有限公司与平邑县泉鑫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平邑县仲村镇北仲三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钟玉成以原告平邑县家俱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平邑县泉鑫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原告名下使用的国有土地5304平方米土地过户给被告,同时约定签字盖章有效。原告平邑县家俱有限公司称,该协议只是钟玉成私自加盖了原告公章,原告方法定代表人并不知情,请求确认此协议无效。而被告平邑县泉鑫食品有限公司不同意该项观点,认为协议是在授权范围内所签。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平邑县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邑县泉鑫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双方约定签字盖章生效,且原告对该印章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协议虽未有原告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但“签字盖章”系概括性约定,并不含“无签字不生效的”意义,故原告方加盖印章的行为亦可表明该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主张是由案外人私自加盖了原告公司的公章,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原告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事实及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三、签订合同只签字无盖章合同有效吗?

        只有签字没有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⑴如果合同是由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的字,则合同有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

        ⑵如果签字的委托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后,所签合同有效。未经追认的,合同无效,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当然,我们仍然建议,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公司印章尽量都不要缺少。

 相关案例

        上海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攀枝花市恒通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其2005年4月12日所签的付款协议第4条规定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协议签订时只有双方的代理人签字,法人均未盖章,故该协议尚未生效。

        而被上诉人答辩称:付款协议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通常应解释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上诉人出具给被上诉人的介绍信对尹长春的授权是全权处理合同争议 及货款结算事宜,因此,尹长春有权代表上诉人签订付款协议。

        法院认为:争议付款协议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从字面解释一般应解释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并且盖章后生效。因此,上诉人以付款协议只有代理人的签名,没有法人加盖印章为由,主张付款协议尚未成立,缺乏依据。并且,付款协议中买卖合同质量争议和货款结算的处理两方面,均在上诉人对尹长春的授权范围之内,故上诉人关于尹长春的行为超出代理权限的辩称也不能成立。因此,该付款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签字后已经成立。故,法院认定合同已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影响合同效力的几种情形

        1.合同的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有下列免责条款的合同亦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合同的变更与撤销。合同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注意: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以上内容由王高歌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高歌团队律师咨询。
王高歌团队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037好评数15
  • 咨询解答快
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绿地滨湖国际城一区一号楼16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高歌团队
  • 执业律所:
    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19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绿地滨湖国际城一区一号楼1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