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生活中,由于交易习惯,人情等,经常发生借款人和债权人不签借贷合同的情形。那么,仅有转账凭证能确认借贷关系吗?
案情介绍: 仅有转账凭证,债权人要求确认借贷关系
2011年3月1日,张三通过建设银行向李四账户转账450万元。2011年5月,张三、李四、王五签订了《关于开发畜牧营的协议》,其中张三出资300万元用于该项目投资。2011年12月,张三、李四又签订了《合作开发金沙矿协议》,由张三出资450万元。2012年4月,张三将李四和李四之妻诉至法院,请求连带赔偿借款本金450万元和利息。
法院判决: 支持张三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四主张450万元是合作投资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支持张三的诉讼请求,判令李四承担450万元借款和利息,李四之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转账凭证也能成立借贷关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和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将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没有借条可能是只是一部分证据的缺少,但并不妨碍真实事实的存在,只要能从其他方面提供证据,以证明事实的存在,法院判决也是会根据具体事实情况来判决。
本案中,李四所列举的2011年12月签订的《合作开发金沙矿协议》,不仅不能主张450万元是投资款,反而印证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的成立。因为借贷关系在前,而投资合作协议在后。投资协议中,也并未明确是将之前的450万元借贷关系转为投资合作,李四亦没有证据进一步证明,故法院认定为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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