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转包?
作者:李光伟 更新时间 : 2019-01-18 浏览量:3511
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转包?对该问题,在建筑市场执法领域中,存在不同认识。住房城乡建设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请示后,印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函。
对于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转包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认为,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在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招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上述法律对建设工程转包的规定是明确的,这一问题属于法律执行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认定、处理。
根据该意见,可以看出,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实施的行为,显然受到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招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规定的禁止转包、肢解分包、再分包的约束。子公司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他人”、“第三人”,至于是属于转包还是分包,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这也和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