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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心得体会
来源:李江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7
浏览量:7068

在郭某某诉刘某某、梁某某、崔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笔者作为刘某某的律师参与诉讼,【案号:(2017)冀04民终6566号】,在本案中法院最终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我方获得胜诉,帮助委托人刘某某执行被查封的房产。关于执行异议之诉如何进行应诉,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笔者简单就常见问题和大家做一个分享。

 

一、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类型问题

执行异议简单可以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具体执行措施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并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可以依照第225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

笔者提示:

对于执行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只能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存在“可诉”的情形。

执行标的异议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类型的执行异议是最常见的。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非常重要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笔者提示: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非常重要。

错误的异议理由会给很多本可以获得法院支持的案见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异议的裁判一旦生效,案外人就不得再以其他理由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执行异议之诉风险问题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笔者提示:

  执行异议中的风险点很多,如某个案外人对某个执行标的的异议原则上只有一次异议机会(包括后续的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执行所依据的法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此外还要注意一些可能导致执行异议败诉的法律规定,如对有抵押权的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一般很难成功。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对抗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

1、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3、 其他应当优先受尝的情形。

 

由于时间关系,笔者在此不再一一赘述。在此,只是做一个风险提示,如果准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律规定要首先了解清楚和全面,证据方面也要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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