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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并不必然免除第三者保险责任
来源:宋春晖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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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并不必然免除第三者保险责任


(一)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部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第53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方面,相关法律并未将肇事逃逸归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内,为此保险公司应当在此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二)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

1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另外,《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向投保人详细介绍并提供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责任条款做了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不能因此免除理赔责任。

2、保险公司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至被保险人逃逸前所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着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保险公司即应履行赔偿义务。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中一条重要原则,包含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和责任的相对性。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合同关系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和合同的约束力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不能向与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所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的任何约定对第三人无效。

肇事逃逸行为违反的是行政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并不会造成实质上的加重或减轻。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以前,如果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而免责,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保险公司反而会从中获益,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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