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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再审案件的要点梳理
来源:张晗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8
浏览量:1749

律师代理再审案件的要点梳理

一、引言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但为了解决现实问题,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还专章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自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再审案件再一次吸引了律师们的眼球。再审程序作为我国两审终审程序的突破,有着其非常显著的特点,律师在代理再审案件时应从了解再审程序,建立再审思维开始。笔者结合再审案件代理经验及思考与各位探讨律师代理再审案件的一些要点。需要说明的是,再审的启动分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及检察院抗诉,本文只讨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案件范围仅限于民商事案件。

二、再审程序的特点

1、再审程序是救济审。

    与一二审程序的连续审不同,再审程序是救济审。既然是救济审,就是穷尽了所有程序才能启动的程序。(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判决书中就明确了再审的这一特点,该判决公布的裁判规则表述是“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当事人,因为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从该条裁判规则可以看出,充分了解再审是救济审这一特点是代理再审案件的前提。

2、再审程序是依法纠错,而不是有错必究。

再审程序是依法纠错,而不是有错必究。这一特点有别于二审程序,程序问题在二审中是法官的一个审查重点,但再审案件对于程序问题的处理与此不同。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的再审事由中有关于程序错误的再审事由规定,但实践中,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稳定性,再审法官在审查再审案件时更多地关注实体,而非程序。再审程序这一特点决定了律师是否承接再审案件;代理再审案件准备重点;甚至是再审程序中文书表述重点。比如一些具有程序瑕疵但是实体处理没有大问题的案件可能就没必要浪费时间和经历提起再审;在提交的再审文书中要侧重表达实体问题而不是程序问题,如果存在程序问题,应该把实体问题放在前面,程序问题放在后面。无论是文书还是表达应该更多的从一二审实体的处理错误,案件结果的公平正义出发。

3、再审案件的审查审判机关

再审案件分为再审审查及再审审理程序。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巡回法庭基本是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是同一合议庭,即再审审查的合议庭经过合议决定提审案件,作出再审提审裁定的,案件虽然在法院内部重新走一遍立案程序,但是再审审理程序还是回到这一合议庭。而部分地方高院还是提审分离的状态,即立案庭审查,作出提审裁定后案件流转到审监庭进行再审审理。法院内部这样不同的分工可能会直接决定再审案件的结果。自提自审的改判率相对会更高,而提审分离的,因为是不同的合议庭可能观点不同,对于案件的认识也会不同。从而导致提审后的案件改判率也会受到很大影响。针对这一特点,律师可以结合管辖法院决定案件的承接及准备重点。

三、代理再审案件的要点

1、再审法律依据

     律师代理案件会首先研究法律关系即法律规定。除了民诉法16章16个法律条文及民诉法解释18章52个条文对于再审有专章规定外,我们通过大数据检索与再审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最高院批复、各省高院等各种法律文件多达5628件。结合笔者的代理经验,笔者认为除了民诉讼及民诉法解释对于再审的规定,其他有关再审法律文件中至少有九部法律文件是律师代理再审案件应该通读掌握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这九部文件对于再审程序、再审文书、再审审查及审理程序中一些细节问题都有相应规定,律师可以依照这些文件具体展开再审代理工作。

2、再审证据

民诉法第二百条关于再审事由规定的一款就是有新证据的情形。但是大部分经历了一审、二审的案件,能提交的证据可能已经提交过了,再审还存在新证据的可能性相对较少。当然,如果因为一二审代理思路及代理方向的偏差,律师也可以在再审案件中指导帮助当事人收集新证据。并且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再审有新证据的情况再审审查是必须要询问当事人的。如果再审有新证据显然会增加案件改判的几率。对于再审新证据我们以后可以专文来研究讨论。

因为大部分再审案件都是没有新证据的,所以本节讨论的对象主要集中在没有新证据的再审案件。“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流行坊间的话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应该辩证去看待这个问题。尤其是在代理再审案件时。客观事实,法律事实之间确实需要通过证据去连接及还原,但是因为再审案件是救济审的特点,再审程序中笔者认为客观事实可能在某种程序上比证据更重要。因为再审法官审理案件更多适用法律原则而不是法律规则,更多地关注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双方的利益是否达到基本的平衡。所以有很多同行在接触再审案件当事人时可能主要问当事人证据的情况,而笔者代理再审案件时更多的会让当事人讲故事,讲真实的全部的案件故事。

3、再审审查与再审审判

由于再审程序本身的特点,再审案件想得到改判都需要经过再审审查与再审审判两个阶段。现行法律对于再审审查规定的相对较少,审判实践中,部分法院也没有弄清楚再审审查与再审审判的区别,对于审查与审判的流程及重点没有做区分,往往是审查走一遍庭审流程,审判再重新走一遍庭审流程。但是笔者认为,再审案件律师对于这个问题绝对不能含糊应对,应该主动引导法官回归重点,以达到己方的诉讼目的。再审审查的审查对象是再审事由是否成立,是围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再审事由展开,但是因为再审救济审的特点,审查时也无法绕过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但是审查阶段对于这些实体问题的审查不是全案展开的形式的,我想这一点是需要再审律师把控的,要时刻围绕再审事由成立这一审查重点进行。这样才能真正打开再审的大门。再审审查成功,得到提审或指令再审的裁定后才是真正拉开再审大幕的时候。笔者曾经专文讨论过再审审查与再审审判程序的区别与联系。对于再审审判,因为同样非常重要,是代理再审案件的灵魂与核心,笔者此后也会专文与大家讨论。

4、再审调解

再审能不能调解,如果调解应该具体怎么操作。因为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后,双方能否在已有生效判决文书的情况下达成调解,达成调解后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应该如何执行。这个问题在再审案件中也是经常遇到的。再审调解应该区分再审审查阶段调解及再审审判阶段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第16条对此有相关规定。即再审案件中,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要出具调解书的,应当裁定提审,提审后,由审查该申请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制作调解书。当然,当事人也可以撤回再审申请,法院经审查不违法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准许。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未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可以裁定终结审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是为了最终解决问题,所以笔者代理再审案件时也会适时建议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尤其是对于提审分离的法院,在拿到提审裁定后与对方当事人调解可能是个比较好的时机。既通过提审增加了己方的谈判砝码,同时也会减少提审分离对于案件改判不确认的风险。

四、总结

    再审程序的特点决定了律师代理再审案件应该跳出常规诉讼程序的程式思维,从再审程序特点出发逐步建立再审思维,从而指导具体的再审代理工作。笔者认为专注再审案件,除了对于再审程序、再审思维的深入理解及熟悉掌握,更加是对于证据瑕疵诉讼案件再次加工处理能力。对于再审程序特点的理解与熟悉也是为了这类证据瑕疵案件达成诉讼逆转效果这一最终结果而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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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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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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