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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出现在《婚姻法》中离婚问题上怎么办?
来源:邹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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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以5票赞成4票反对的结果,做出裁决:美国各州不能禁止同性婚姻,这一裁决使得在美国50个州合法化。2019年2月,泰国成为事实上成为亚洲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

时至今日,由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同性恋现象作为一种社会问题逐渐的浮出水面,而且收到西方文化的影响,越来越多是人也理解和接受这个现象,而这种环境为同性恋的出现提供了生存条件。存在即为合理,但同时,也或多或少的遇到很多社会问题。

前几天,有咨询者问起,他的新婚老婆是同性恋,结婚后就发现了,而且还与她的女朋友同居,问我怎么办?

这里有两个法律问题值得探讨,第一个就是夫妻一方是同性恋的,是否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理由?第二个,如果同性恋一方与他人同居,而同居的为同性(即同性恋同居),无过错方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针对第一个问题,我过《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这一条,同性恋问题应该是属于法定离婚理由,其同性恋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违反了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侵害了婚后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性。所以,同性恋问题应该是属于破坏夫妻感情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针对第二个问题,即是同性恋一方与他人同居,而同居的为同性(即同性恋同居),无过错方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我们《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重婚的;(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那么这里的第二项是否应该成为非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呢?这里第二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那么同性恋到底属不属于婚姻中“有过错”的行为?非过错方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你?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而这项制解决的是对侵权行为所受有损害的无过错方配偶提出的救济,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结合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损害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权,损害了夫妻关系的忠诚义务。

结合上面提出的问题,同性恋问题上,过错方出轨于同性恋的行为,是否应该有赔偿?我认为,过错方公开的与他人同居,而这个同居的伴侣也是同性,这个行为侵害了善良一方的配偶权,损害了夫妻关系的忠诚义务,同样是会导致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打击,心灵遭遇创伤,而且这种打击往往比异性之间出轨更让人难以接受。因此,这里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规定”,这里的“他人”应该包括同性恋一方。应该适用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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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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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鼎圣(大渡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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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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