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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罪名(一)

作者:都燕果  更新时间 : 2019-01-03  浏览量:188

  上市公司的监管除了行政监管,自律性要求外,我国《刑法》也对其中部分严重的情况,设置了刑事上的惩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下面简述一下涉及的罪名,便于学习:

  1、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即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即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即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5、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即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帐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6、妨碍清算罪即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7、虚假破产罪即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8、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即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9、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0、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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