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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哪几种刑事案件需要得到许可
来源:江成天津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3
浏览量:411

  刑事案件中不同程度的案件大小,所规范的程度也不尽相同,有些刑事案件中不允许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想要会见需要先得到许可才能,那么在天津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哪几种刑事案件需要得到许可呢?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
  
  天津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哪几种刑事案件需要得到许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这几种刑事案件不允许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想要回见需要先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是指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案件:
  
  1、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天津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哪几种刑事案件需要得到许可-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有碍侦查”是指下列情形: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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